海洋浮标制度
国际航标协会经过长期研究和反复协调,在1980的10届国际航标会议上确定了完整的国际浮标制度。又称国际浮标系统,是世界各国或地区在设立助航标志时须遵守这一规定,船舶须按这一规定所标示的可航区域航行。
⒈ 国际浮标系统的区域划分
将世界分为2个区域,执行2种制度。A地区(左红)(region A)和B地区(右红) (region B),或称为A制度和B制度。B地区包括美洲和亚洲的日本、韩国、菲律宾,其余地区均为A地区。
A地区和B地区的区别仅在于两种侧面标志的颜色、顶标颜色、灯光颜色正好相反。
⒉ 国际浮标系统适用的助航标志
除灯塔、扇形光灯标(光弧灯)、导灯(导标)、叠标、灯船及大型助航标志外的一切固定和浮动标志。即灯塔、扇形光灯标(光弧灯)、导灯(导标) 、叠标、灯船及大型助航标志可自由设置,其余标志的设置须遵守国际浮标系统的规定。
⒊ 国际浮标系统使用的浮标形状
自左到右分别为罐形、锥形、球形、柱形和杆形等五类。
分白、红、绿、黄四类,见下图自左到右排列。红光和绿光为侧面标志专用,黄光为专用标志专用;白光用于其它类型的标志,并以发光节奏加以区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