航道浮标应该在船的哪一侧
浮标的形状、涂色、顶标、灯质(灯光明灭比、光色、闪光周期)都有规定的含义,要求达到类型简单,作用明确,特征明显,易于辨认,便于航海者使用。世界各国的海上浮标系统历来不统一,直到1976年还有30多种。多数国家采用侧面系统,即根据航道走向配置标示航道两侧界限的侧面标志。左侧标设在航道的左侧,标示航道的左侧界限,船顺航道走向行驶时,航标应在船的左舷一侧;右侧标设在航道的右侧,标示航道的右侧界限,船顺航道走向行驶时航标应在船的右舷一侧。少数国家采用方位系统,方位标设在以危险物或危险区为中的真方位西北至东北、东北至东南、东南至西南、西南至西北四个象限内,按所在象限分别称为北方位标、东方位标、南方位标、西方位标,标示可航水域在方位标同名一侧。
国际浮标系统的统一工作 1971年国际航标协会的技术委员会通过协商,把各种海上浮标系统归纳为A系统和B系统两种:A系统为侧面标志(面向港口红在左)和方位标志相结合的系统;B系统为侧面标志系统(面向港口红在右)。1980年11月在东京举行第10届国际航标会议时召开了有50个国家参加的海上浮标系统特别会议,会议本着求同存异和取长补短的原则把A和B两系统合并,通过了统一的海上浮标系统。统一的系统中有五种类型的标志,即侧面标志、方位标志、孤立危险物标志(设在危险物上,或尽量靠近危险物的地方,船舶应避开航行)、安全水域标志(设在航道中或航道的中线上,标示周围均为可航水域)、专用标志(不是助航标志,而是标示某一特定水域或特征,如检疫锚地、禁航区、海上作业、水产作业等)。侧面标志在A、B浮标系统中的标示内容虽截然相反,其他四种标志则是一致的。欧洲国家、澳大利亚、新西兰、非洲国家、海湾地区和亚洲一些国家采用A系统称为A区域,美洲国家、日本、韩国和菲律宾采用B系统称为B区域。